李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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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华律师亲办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可以追偿吗?

作者:李曙华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0次举报
2024-11-08

案情简介:原告宁波aa建筑公司与受伤人小李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宁波aa建筑公司需要向小李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宁波aa建筑公司赔偿完毕后,向原审案件第三人周某某追偿,请求由其承担此20万元及利息。周某某和宁波aa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小李是其找来施工的。在此案件中,本律师代理被告方周某某。

争议焦点:1、能否追偿;2、追偿多少?

法院裁判要点

1、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原告aa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用工资质的被告周某某,系违法分包行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应认定无效,对于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伤亡的劳动者,既可依据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法律关系向各层转包、分包的个人及单位主张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赔偿,又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主张参照工伤赔偿,此处劳动者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劳动关系,对职工造成伤害的实际侵权人仍然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自然人。本案中原告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被告追偿。

3、对于具体追偿比例,原告aa公司将高空业任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施工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存在选任过失;被告周某某作为小李的雇主,未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存在过错,综合涉案事故的具体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小李的损失,原、被告各承担50%。

 律师分析:实践中,经常有“周某某”类当事人,认为自己和 “小李”非雇佣关系,自己仅是去找了几个人一起干活,但法律上通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资支付方式等很可能判定“周某某”即是可以追偿的“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律师通过着重分析宁波aa建筑公司有过错以及公平等原则,将周某某的责任比例降低到50%。

李曙华律师,山东东营人,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2015年进入律师行业,参与办理多起合同、不良资产处置、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1330220********6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