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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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后是否可以撤销?

作者:李曙华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18次举报
2022-07-11


案例:2017年7月30日,林某(女)与邓某(男)因男方出轨双方感情亮起红灯,林某心想自己跟邓某已经结婚二十年,万一离婚自己绝对不能吃亏,自己要争取多分得一些财产。于是,林某经过咨询律师然后自己网上搜索下载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模版,自己制作了一份财产约定的协议,特别约定如下:一、双方婚前各自购买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套房产归林某与婚生女儿按份共有。如果今后双方离婚,邓某需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无条件配合林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今后如果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最终离婚的,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婚生女儿归林某抚养。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

2019年12月,林某发现邓某仍有出轨行为,便向邓某提出离婚,邓某想起自己原来一时冲动签下的财产协议,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全部归女方及女儿,自己若要再重新买一套房很大困难,于是反悔了。经过咨询律师后,邓某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与林某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

律师分析:

一、邓某的撤销权诉讼已超过一年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例中邓某于2017年7月30日与林某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其撤销权应当从2017年7月30日起算一年内行使。邓某想2019年12月提起的撤销权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时效。

二、邓某是否能撤销关于财产的约定?

邓某行使撤销权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例是基于婚姻关系引起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具有人身属性,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篇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而民法典中的合同篇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中因此,本案中的邓某不能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行使撤销权。

ps:有些地方司法实践认为未经过公证,对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这个保险起见,可以在夫妻财产约定上注明对方放弃任期撤销权或者及时找公证处做好公证。

三、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邓某申请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具备法定条件,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无权单方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四、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违反法律规定。

     林某与邓某在协议中约定日后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林某,该约定无效。《民法典》规定父母均有抚养、照顾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不能放弃。因此,该部分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为无效。

 

建议:

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无论夫妻一方将自己享有财产权利的财产赠与给对方还是赠与给子女。无论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还是在法院办理的调解离婚,对在协议中赠与给对方或双方子女的财产,均不得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赠与房产一直登记在赠与人名下,赠与人往往隐瞒事实以该房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抵押担保,这样会给受赠人的权利最终实现制造障碍,因此,建议受赠人尽快到房管部门办理赠与财产的变更手续,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中,对于赠与人拒不协助办理过户变更的,如果受赠人是配偶,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受赠人为子女的,则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因为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由配偶一方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协议条款履行过户变更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的朋友,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受法律保护,但要注意避免设定的条款踩到无效的“坑”。


李曙华律师,山东东营人,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2015年进入律师行业,参与办理多起合同、不良资产处置、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1330220********6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