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微筱律师
李微筱律师
河南-周口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何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微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8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9月19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0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XX、梁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2018〕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吴XX、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何XX将自己的1张广州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卡,收购犯罪嫌疑人赵XX、刘XX(二人均另案处理)开办的银行储蓄卡5张转卖给“胖子”,获利1200元。
2018年6月10日19时许,太康XX村民张X1在接到冒充其儿子李X诈骗电话,以其涉嫌强奸需要2万元为由,骗取其信任,张X1将20000元人民币于2018年6月13日分二次现金汇入诈骗嫌疑人指定的赵XX的中国XX储蓄银行卡(卡号62×××46)内。后该款被取现。
2018年6月13日上午,河南省商水县魏XX民张X2接到一诈骗嫌疑人电话,以其儿子嫖娼未成年为由,骗取张X2的信任,张X2于2018年6月13日、14日分二次现金汇入诈骗嫌疑人指定的赵XX的中国XX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46)内40000元。后该款被取出。
2018年7月1日14时许,上海市松江区居民徐X接到一诈骗电话,称其系陈X要跟领导送礼,骗取徐X的信任,徐X于2018年7月2日将40000元人民币被骗款通过自己的中国交通银行卡(卡号62×××52)打到上游诈骗嫌疑人指定的刘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84)内。该款通过POS机消费。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2)证人李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X1、张X2、徐X的陈述(4)被告人何XX及另案犯罪嫌疑人赵XX的供述和辩解等。据此认定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辩称,1、何XX构不成诈骗罪;2、即便何XX构成犯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何XX将自己的1张广州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卡,收购犯罪嫌疑人赵XX、刘XX(二人均另案处理)开办的银行储蓄卡5张转卖给“胖子”,获利1200元。
2018年6月10日19时许,太康XX村民张X1在接到冒充其儿子李X诈骗电话,以其涉嫌强奸需要2万元为由,骗取其信任,张X1将20000元人民币于2018年6月13日分二次现金汇入诈骗嫌疑人指定的赵XX的中国XX储蓄银行卡(卡号62×××46)内。后该款被取现。
2018年6月13日上午,河南省商水县魏XX民张X2接到一诈骗嫌疑人电话,以其儿子嫖娼未成年为由,骗取张X2的信任,张X2于2018年6月13日、14日分二次现金汇入诈骗嫌疑人指定的赵XX的中国XX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46)内400000元。后该款被取出。
2018年7月1日14时许,上海市松江区居民徐X接到一诈骗电话,称其系陈X要跟领导送礼,骗取徐X的信任,徐X于2018年7月2日将40000元人民币被骗款通过自己的中国交通银行卡(卡号62×××52)打到上游诈骗嫌疑人指定的刘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84)内。该款通过POS机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何XX的家人代为何XX退还违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XX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何XX于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行为。
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XX于2018年8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抓获。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将被骗钱打入赵XX、刘XX办理的银行卡中。
太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刘XX曾给过何XX一张建设银行卡,何XX给其200元现金的情况。
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其母亲被诈骗分子骗取钱,并分两次将两万元打入赵XX的XX银行账户中。
被害人张X1、张X2、徐X各自陈述了自己被诈骗分子骗取钱,并将钱打入赵XX、刘XX办理的银行卡中。
8、银行卡明细,证实赵XX、刘XX办理的银行卡以及被害人将被骗钱打入赵XX、刘XX的银行卡中。
9、被告人何XX的供述,证实2018年5月份,其和赵XX认识了“胖子”,“胖子”让其办工、农、建、邮等大行的银行卡,并让其将银行卡设置成统一密码,并告诉银行卡使用两个月后注销。其以400元的价格收购赵XX四张银行卡,一百元的价格收购刘XX一张银行卡,自己办理一张银行卡均卖给“胖子”,自己获利1200元的事实。
10、另案犯罪嫌疑人赵XX的供述,证实了其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卖给了何XX,何XX给其4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并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何XX的违法所得1200元,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何XX依法退赔被害人张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张XX人民币40000元,徐XX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微筱,法学硕士,中共党员,中级律师职称。法学理论基础深厚,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有参与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矩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