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周XX、中国XX公司、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诉人河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刘X、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周XX上诉: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李XX赔偿周XX误工费16600元,河南XX公司、中国XX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李XX、河南XX公司、中国XX公司承担。
中国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中国XX公司对周XX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周XX、李XX、河南XX公司承担。
河南XX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周XX、李XX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XX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1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25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255元予以退回。
李微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