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微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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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宣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微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28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3日,被告宣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宣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宣XX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宣XX以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XX借款7万元,被告宣XX向原告刘XX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主要内容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大写)柒万元(小写)70000元,借款人宣XX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号联系电话138××××2017年10月13日”。上述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据中的款项原告刘XX分两次以现金交付给被告宣XX。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宣XX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刘XX持有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本案当事人提交的《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情况,足以认定本案借款事实成立,故对于原告刘XX要求被告宣XX返还7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出借人刘XX主张借款人宣XX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宣XX未到庭亦未举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3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微筱,法学硕士,中共党员,中级律师职称。法学理论基础深厚,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有参与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矩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河南矩度律师事务所
1411620********4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