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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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李亚龙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

原告:乙。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四,系二原告之父。二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市辰****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二原告抚养费,每人每月1,500元,支付到二原告能独立生活时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父李四和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7月27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二原告由父亲李四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用。离婚后,随着物价的上涨,且原告甲已上一年级,乙已上三年级,各项费用都在增加,仅凭李四一人的收入已无力支撑二原告的各项开销,故此,为了二原告的健康成长,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丙辩称,2018年7月27日达成离婚协议时,被告放弃了老家和淮北的房产,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男方全部承担,现在原告也不存在所谓的不足以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的事由,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甲、乙系被告丙的儿子,2018年7月27日,原告父亲李四与被告丙经民政局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监护,孩子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男方全部承担,女方拥有探视权,牌号为皖*****的车辆归被告丙所有,原告父亲李四的房产在其父亲名下,老家和淮北房产和被告无关。离婚后,原告以物价上涨、开销增大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甲、乙现在淮北市R小学读小学,甲上一年级、乙上三年级,为公立小学。2021年原告父亲李四贷款290,000元购买房产一处,分360期偿还,已还款22期。2022年原告父亲李四花费320,000元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有效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各一份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的父亲李四与被告丙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原告父亲李四全部承担。该离婚协议系原告父亲与被告丙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父亲李四为达到抚养孩子的目的同意免除对方的给付义务,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生效。二原告作为被告子女,尚未成年,虽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李四于2021年贷款购买房产一套、2022年购买大众汽车一辆,李四虽称房产和汽车有借款,但除房贷外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借款,房产和车辆均属于原告父亲李四的资产,且二原告所上R小学为公立小学,接受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免缴学费,本案并未发生重大形势变更,二原告的利益并未受到根本影响,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甲、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甲、乙的法定代理人李四负担。


永城李亚龙律师,系2008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系毕业生,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