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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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工程款案件,调解成功。

发布者:李亚龙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Y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永城中Y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永城市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永城Y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市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92724元,利息184626.78元(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一倍的LPR3.7%计算至2023年6月2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为止),共计5177350.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4日,被告永城Y发展有限公司将永城市中石化**站加油站新建项目土建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永城市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永城市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给原告,让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该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2022年6月30日,竣工结算审定工程款为7172297.75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目前仍下欠4992724元。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所欠工程款,二被告推脱不予支付。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永城Y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经营困难,同意按照两年分期偿还4992724元。被告永城市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款是石化公司所欠,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城Y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三工程款4992724元,自2023年8月9日起,平均每个月10日之前偿还28万元,于2025年1月30日前偿还完毕。汇款至原告张三项目负责人李省委中原银行卡中,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平原支行,银行卡号:**********;

二、如有任一期不能履行,原告张三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永城Y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利息按照LPR计算,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放弃对永城市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21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21元,由被告永城Y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永城李亚龙律师,系2008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系毕业生,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