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所李律师张律师作为原告A的诉讼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审理判决被告B向原告支付A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10473.75元,因双方无借款合同,律师费主张被告承担没有得到支持。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11239.31元(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以年利率10%为计算标准,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1日);
2.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2020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被告于2020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12月,年利率10%,于2021年5月7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80000元。后被告于2020年9月8日、9月29日、10月29日、11月3日、2021年1月29日、4月17日、4月20日、5月15日、7月5日、7月18日、9月5日、10月30日分别向原告还款3000元、2000元、20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5000元、2500元、2000元、3000元,合计偿还28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已还款项均用以抵扣借款本金,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主张为追索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及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证实其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已偿还的28000元均用以抵扣本金,并按照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为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10473.75元(利息暂计至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日即2021年10月30日,其后的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分析过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10473.7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30日,其后的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保全费71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65元、保全费7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