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368268499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3:00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例

发布者: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1942人看过 举报

2023-05-1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117939元及利息,二审法院改派变更A公司支付被上诉人B公司货款人民币107939元及利息,以下是案件的详细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被上诉人B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117939元及利息(以1179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5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B公司货款117939元及利息(以1179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元(B公司已预交),由A公司负担。

上诉人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B公司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B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及书面答辩状。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A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对上诉人A公司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一、被上诉人B公司对上诉人A公司提交的证据1《供应商情况调查表》、证据7《承认书》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鉴于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二、被上诉人B公司对证据2《品质协议》第3-5页真实性、证据3《质量事故扣款通知单》、证据5《授权委托书》及《收据》均不予认可,但鉴于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关,本院依法采纳予以审查。三、上诉人A公司提交的证据4电子邮件,未经电子固化,无法核实真实性与完整性,故对电子邮件均不予采纳。四、上诉人A公司提交的证据6对账单中,被上诉人B公司2017年5月至7月对账单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的对账单系上诉人A公司单方制作,被上诉人B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2017年8月对账单,被上诉人B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并无手写扣款部分,上诉人A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则存在手写扣款部分,鉴于上诉人A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手写部分经被上诉人B公司确认,结合双方陈述关于对账单的确认顺序,本院对上诉人A公司提交的2017年8月对账单不予采纳。五、上诉人A公司未提交证据8支票存根的原件,被上诉人B公司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另查,双方对涉案货款共计117939元无异议。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双方对涉案货款共计11793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A公司还主张其已支付被上诉人B公司委托的案外人牟某涉案货款10000元,被上诉人B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授权委托书》加盖被上诉人B公司印章,并明确委托代理人代表被上诉人B公司收取货款,案外人牟某出具的收据确认收取款项10000元,上诉人A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被上诉人B公司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且认可存在授权案外人进行处理货款的事宜,故本院依法对上诉人A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并对已支付的10000元予以扣除。被上诉人B公司关于未实际收到货款的主张,系其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上诉人A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B公司货款107939元(117939元-10000元),上诉人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依法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079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综上,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基于上诉人A公司二审提交的新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B公司货款人民币107939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79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2014年成立,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市罗湖区万象城商圈、业务面向全国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2019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44000********4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3144000********45 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