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对父母生育三个女儿,父母在世时,其中女儿A垫付了20余万的医疗费,后父母相继去世,各方因遗产引发纠纷,其中A提出,自己为父母垫付的20余万的医疗费应作为债务,先进行清偿之后,剩余的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A的这种抗辩意见能否采纳?
一、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那么债务如何理解?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规定,此处的债务为狭义债务,指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一般包括合同之债、损害赔偿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及其他个人债务。
子女垫付的医疗费,如与父母协商是债权债务,则应归入合同之债,主张系合同之债的一方需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
如无约定,是否属于无因管理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无因管理主张的前提是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不当得利主张的前提是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息。《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因此,子女对父母存在法定义务,父母接受子女的赡养,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子女垫付的医疗费,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务和不当得利之债。
实务中,对于子女为父母垫付的医疗费,如无相关约定,主流观点认为垫付医疗费属于履行赡养义务,不构成遗产债务。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即使张某为其父母生前支付过医疗费用,亦属于张某作为子女向其父母自愿支付的赡养支出,并非其父母的生前债务,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由遗产优先支付或补偿的款项。在多地法院判决均持相同的观点。
二、后续问题
1.对于赡养父母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果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为父母垫付了医疗费等,可以向其他兄弟姐妹进行追偿吗?
按照前面分析,为父母支付医疗费属于履行赡养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可以进行追偿,除非子女之间进行过约定。
三、律师建议
1.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的家庭情况不同,所以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都是在尽义务。
2.如果子女在赡养父母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后面的维权提供依据。
陈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