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去年年底,当事人作为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被告,参加完第一次庭审后,发现庭审情况极为不利,委托本律师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终反败为胜,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股权未变更,合伙引纠纷
2024年7月原告丈夫与当事人签订《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由原告丈夫向当事人转账15万元购买当事人在A公司的30%股权。同年10月,原告丈夫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原告与当事人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确认原告丈夫转账的15万元作为原告的股权转让款,同时约定在2024年内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当事人一直与代办公司人员联系,但直至起诉时,当事人一直未成功为原告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原告以当事人未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原告的合法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退还股权出资款15万元并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股东身份的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已成为股东?如果已经成为股东,股权未过户是否影响原告的股东身份?原告以未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代理方案:步步为营,扭败为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法院对第一次的庭审笔录及原告的证据进行阅卷,然后梳理案件事实,重新收集并整理证据资料,制定诉讼策略,展开抗辩工作:
(一)重新提交新证据200余页,促使进行第二次开庭
在第一次庭审中,虽然当事人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但却遗漏了关键的聊天记录。本律师要求当事人将原告、原告丈夫及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四人微信群的全部聊天记录进行提供,用以证明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原告及其丈夫查阅公司财务信息,享受股东知情权。同时提供当事人分别与原告、原告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组成证据链条证明原告已成为股东享受的知情权及经营活动参与权。另外,提交代驾APP后台以及另一名股东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告股东身份。
(二)撰写代理意见,提出原告已成为实际股东的关键论点,引导第二次开庭
本律师从股权转让的过程、股权变更性质、原告及原告丈夫享受股东权益、行使股东权利及股权变更未成功的原因进行逐步分析,一一剖解,推翻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三)追加另一名股东为第三人,查清事实真相
在第一次开庭时,另一名股东作为当事人的证人,仅查实了其同意转让股权的事实。本律师向法院追加该名股东为第三人,并引导法院查清,该名股东一直清楚、认可原告为股东的身份。
(四)第二次成功开庭,充分发表我方的代理观点。
第二次开庭,本律师详细举证,从微信记录到APP,将证据与观点充分融合,通过证据充分证实了我方的抗辩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原告与当事人之间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判决股权转移是否完成的标志。在公司内容,另一名股东及当事人股东均知晓并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公司的经营平台及代驾APP记载原告丈夫的身份为股东,原告丈夫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行使了股东权利,实现了原告股权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效果。
股权变更登记仅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当事人已通知代办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双方产生争议并未最终变更登记,并非当事人一人原因,当事人也同意继续办理股权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公司应按法律规定设立股东名册,以免引起过多的纠纷。
?股东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作为公司要留痕。
?虽然本案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股东与当事人的矛盾依然存在,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都应按法律严格规范自己与公司的行为,减少诉讼的发生。
陈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