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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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要求公司返还垫资款的诉讼路径

作者:陈杰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次举报
2026-02-08

问题:

   最近遇到一个咨询,一个自然人与另外两人在外省成立了一家公司,在公司成立前,由其承租办公场地,租金大约十几万,公司成立后,也由该名股东垫付相关的水电费等日常费用。公司章程约定三个自然人认缴出资,出资期限是2060年。后来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未经营,但公司也未清算和注销。咨询者为公司支付的租金、日常费用等,另外两个股东也不予支付。这三个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地方,公司在外省,咨询者想在户籍所在地对另外两名股东提起诉讼,但是本地法院是否能够受理?

律师说法:

   前述问题就是股东为公司垫付的费用,属于什么性质?应以什么案由提起诉讼?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排除股东垫资为公司出资的情形。现实中,主要有以下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在设立公司前,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垫付的经营场所租金、办理资格证书等费用,这些费用均用于公司的设立,如各方未约定垫付费用的性质,则可考虑系公司设立纠纷。如在黄某虎诉新材料公司等公司设立案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设立中公司与正式成立后的公司系同一人格,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和名义主义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设立中公司,黄某虎在设立甲新材料公司过程中垫付公司设立必要费用人民币485000元,公司设立后,黄某虎有权要求甲新材料公司向其支付该款项,故黄某虎要求甲新材料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币48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第二种:在设立公司前,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垫付了前期租金等费用,在公司成立后,作为股东又为公司垫付经营性费用,比如员工工资、经营中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即股东垫付的费用包括为设立公司和公司经营的费用。

   有些法院认为股东与公司形成借贷事实。如在兰州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案中,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就其实质而言系某某商贸公司、重庆某某公司作为某甲公司的两大股东在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因项目资金性质问题所产生的纠纷。案涉款项形式上为股东垫资,但此种垫资的实质为某某商贸公司代替某甲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本应由某甲公司支付的款项,此种行为的本质应认定为借款性质。本案立案案由为联营合同纠纷,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对此予以维持。

   有些法院认为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如在黄某祥、佛山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设立纠纷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定,股东主张向其返还其为公司经营垫付的款项,应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并非公司设立纠纷。股东为公司垫付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公司的债务,故股东要求向其返还垫付的费用,合法有据。

    有些法院认为是合同纠纷。如在瓜某公司甲、马某某等合同纠纷中,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法律关系认定一节。案涉争议的产生,并非完全基于佳和盛公司成立后对设立中公司债务承担、发起人承担责任、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等产生的公司设立纠纷,而是由于马某某认为其代为垫付了应由佳和盛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要求佳和盛公司向其支付垫付资金产生的纠纷,此时马某某与佳和盛公司之间就案涉垫付款形成了前述的债权债务关系,马某某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属于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为公司设立纠纷不当。

   第三种:公司成立后,股东为公司经营垫付的费用,在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从而代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股东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在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钟某波合同纠纷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垫付了工人工资、供货商货款、厂房房租以及公司经营期间的一些杂费,且主张这些费用经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同意返还,判决公司应当返还这些费用。案由均为合同纠纷。

律师建议:

  通过分析,对于股东为公司垫付的费用,要考虑垫付的时间,是在公司设立前或公司成立后,案由有所不同,管辖法院也就不同。对于垫付的费用,跨度在公司设立前后的,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方面进行考虑,结合本地的裁判规则,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最重要的是,发起人或股东在垫付费用时,建议与其他合作伙伴或者股东对垫付费用的性质进行约定,在约定时考虑管辖法院。最后,就是一定要保留约定垫付费用性质的证据。

陈杰,重庆北之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专业,至今已执业6年。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参与过多起民商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万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北之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重庆北之成律师事务所
1500120********73 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