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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者:尹逸飞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7日 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X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1,系被害人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系被害人2

被告人刘X,被X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月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XX,山东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保险公司菏泽XX公司

山东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醉酒驾驶轿车与站在桥上东侧的张2发生事故,致使张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驾车逃离,因爆胎,行驶120余米后停车,在被害人张2的亲属阻拦其逃离时,殴打张2亲属,后被群众控制交给交通警察。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对其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2、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万元。被告XX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于以赔偿。

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的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交通肇事一事本身没有异议,在交通肇事后并不存在逃逸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保险公司菏泽XX公司辩称,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据法规应参照3人5天的标准来计算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仅在交强险内先行承担垫付赔偿义务,并有权在实际赔付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经审理查,被告人刘X醉酒驾驶轿车与站在桥上东侧的张2发生事故,致使张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驾车逃离,因爆胎,行驶120余米后停车,在被害人张2的亲属阻拦其逃离时,殴打张2亲属,后被群众控制交给交通警察。被告人刘X此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2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X驾驶的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保险公司菏泽XX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30日0:00时至2019年3月29日24时止。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X供述和辩解,证明刘X醉酒驾驶轿车行驶至万福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意图逃离现场,经被害人家属阻止后,殴打被害人家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驾驶机动车辆观察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是形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人刘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对附带民事部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司法解释,参照《山东省统计局2018年度有关统计数字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经济损失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为79098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20年)、丧葬费为37562.5(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六个月75125÷2)以及处理丧葬事宜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数10人、时间10天)产生的误工费酌情认定为10000元,共计人民币为838542.5元。原告人提出的停尸费、运尸费、寿衣整容费,均属丧葬费范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X保险公司菏泽XX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111301.4元。被告人刘XX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计727241.1元,减除被告人亲属垫付的丧葬费35000元,被告人刘XX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92241.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驾车逃离,因爆胎,行驶120余米后停车,在被害人张2的亲属阻拦其逃离时,殴打张2亲属,后被群众控制交给交通警察,对其可从严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保险公司菏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111301.4元。赔偿后可向被告人刘X追偿。

三、被告人刘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92241.1元。

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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