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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借款证据,才能在起诉时立于不败之地

发布者:尹逸飞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律师为原告张某的代理律师。

被告:谢,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诉前调解,因调解不成功,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谢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均由谢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谢某系朋友介绍认识,谢某系张某配偶妹妹之子。2020年10月,谢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张某于2020年10月16日、10月18日向谢某通过微信转账两笔共计3万元。后张某多次向谢某主张还款,谢某均未答应。为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谢某未作答辩。

1、2020年10月15日,谢某母亲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信息:“谢某母亲‘唉,真的不知道怎么开口,又实在没有办法了不得不跟你开这个口,我儿子公司刚起步需要资金周转,现在外面压了七八万块钱的货款,昨天儿子情急之下要变卖他的车子,我不让他卖,卖了车公司送货,办事啥滴一点都不方便,所以,看姐夫能否帮我解下这个燃眉之急,借我们三万块,最多半年还给姐夫,还望姐夫跟我姐商量下,看能否答应借给我,等姐夫回话’,2020年10月16日,张某‘你看看小谢在不在,先给他转点,限额一次转不完’,谢某母亲将谢某微信感悟人生推荐给张某,同日张某向谢某发送微信‘早,今天先给你转点,这个微信怎么样’,谢某‘好滴,这个微信可以,姨爷这效率,杠杠的’”,张某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18日通过微信向谢某支付借款2万元、1万元,合计3万元。2020年10月18日,谢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收到,谢谢姨爷”。

2021年2月26日,张某通过微信向谢某母亲发送信息:“张某‘我借给你的三万块钱什么时候还呀’,谢某母亲‘哥,实在抱歉啊!刚料理家婆后事,才过完年,现在没有钱还呀,我们会尽力最快还上的。等回款了,我叫儿子尽量安排’”。

2、张某庭审陈述,谢某母亲以谢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提出借款,因其与谢某之母系亲戚关系,在谢某之母将谢某的微信推送给张某后,张某添加谢某的微信在确认谢某借款后,将案涉3万元借款通过微信支付给谢某,其并未与谢某约定利息,故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谢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事实,谢某未偿还涉案借款,构成违约。现张某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其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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