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x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良,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亿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x,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x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亿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同仲裁字第077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亿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1308469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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