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7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里支行,住所地大同市。法定代表人:窦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洁。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xx,女,1974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大同鑫x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柏良,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xx、大同鑫x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21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965881.25元,之后利随本清,支付案件受理费35601元、律师费2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982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交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213执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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