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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山西万通美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5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山西云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良,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万通美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怀仁市宋庄煤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侯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西省应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吴x,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现被羁押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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