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9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良,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1,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尚某,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宋某2,住大同市平城区。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5年
553分 (优于71.1%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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