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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宋某1等尚某、宋某2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9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良,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1,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尚某,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宋某2,住大同市平城区。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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