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洁洪称中原地产公司、武建宇承诺给予5个99折加5万元优惠,计583923.71元。中原地产公司、武建宇不予确认。谢洁洪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谢洁洪还主张武建宇书写的《返佣承诺书》承诺大康公司支付佣金给中原地产公司后,由中原地产公司向谢洁洪返成交价1.5%的佣金,计175159元,但未见中原地产公司、武建宇签名或签章确认。且大康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未向中原地产公司支付涉案房产的佣金,支付前提条件暂不存在。故谢洁洪请求中原地产公司、武建宇支付购房折扣、优惠款及利息,事实依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谢洁洪的诉讼请求。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0664号民事判决;
关于返佣的承诺如系中介人员的个人行为,则中介公司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