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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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自建雨棚是否侵犯他人房屋相邻权?

发布者:杨登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900人看过

一、标题

自建雨棚是否侵犯他人房屋相邻权?

 

二、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小区内的刘某发现其楼下邻居陈某在其阳台上搭建雨棚。该雨棚阻挡住刘某窗户视野与采光,且雨棚金属连接刘某的铝制窗户,如发生雷击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刘某找陈某协商,要求陈某拆除,遭到对方拒绝。

双方在小区物业管理处调停未果,刘先生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停止侵权,拆除雨棚恢复原状被告向原告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争议焦点

1. 陈某在其阳台处搭建雨棚阻挡刘某窗户视野与采光,是否构成对刘某的侵权?

2. 刘某的诉求是否可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四、法院判决

1. 法院经过实地查看并结合刘某提供的图片、视频证据可知,陈某在未征得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阳台上搭建阻挡楼上刘某窗户视野与采光的雨棚。陈某搭建雨棚采用金属材料,且金属材料连接到刘某铝制窗户,如发生雷击,则很可能侵犯刘某一家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陈某的行为已侵害刘某相邻权,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拆除雨棚,恢复原状。

2. 从现有证据分析,陈某行为并未对刘某造成实质性身伤害,故此驳回刘某其它诉求。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参照)

类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六、类似案例

周国兴、钟雪娜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050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是否错误;2、上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公园大地花园8栋1803房入户阳台搭建的玻璃房、在高景观阳台搭建的雨棚应否拆除、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居住使用涉案1803房和1903房,被上诉人诉请的是上诉人1803房的两处搭建物严重影响其生活、居住的舒适性、安全性、私密性、采光、通风等,故原审将本案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上诉人主张原审将共有权纠纷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错误,本院不予采纳。因上诉人擅自在其1803房高景观阳台搭建了雨棚,存在积落灰尘、杂物等事实,对被上诉人的生活、居住的舒适性、安全性、私密性等确实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审认定上诉人拆除搭建的雨棚,恢复原状,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上诉人主张原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在1803房入户阳台搭建玻璃房的问题,因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此已认定为违法建筑行为,此应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作处理,故上诉人主张原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上诉人关于其入户阳台搭建玻璃房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该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997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周国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公园大地8栋1803号房景观阳台处搭建的雨棚,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风险提示

1.相邻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相邻权。相邻权侵权如赔偿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侵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 (2)须有相邻权受损害的结果;(3)违法行为与相邻权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2.如在小区公共阳台或花园中擅自搭建雨棚、防护栏等,对他人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还会造成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侵犯了他的相邻权。在该种情况下,权益受损权利人可与之协商,并要求物业管理处予以处理。如侵权人依旧我行我素,则权利受损人可通过诉讼方式予以维权。

3.除上述擅自搭建雨棚、临时建筑影响到邻居的采光、通风等权益外,有些人喜欢饲养家禽,例如在窗户边或楼顶饲养白鸽、搭建“鸽子屋”,这虽有爱心与诗意,但如不注意卫生,亦可造成邻居以相邻权受损致诉。在一些案例中,有些邻居在阳台或楼顶修建“鸽子屋”,一刮风鸽毛满天飞,一下雨鸽子味道浓郁,这极容易传播疾病,导致邻里不和。对此,同住居民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也可以请求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出面协调,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4.相邻权侵权方式分为多种,除上述情形外,现在因邻居加装电梯导致纠的相邻权纠纷不少。处理相邻权纠纷,虽有以“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原则,亦需结合实际分析,从而可更好解决各种相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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