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基律师
杨登基律师
广东-广州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174-短评:逾期交房,要求业主签免除违约责任协议怎么看?

作者:杨登基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次举报

案情背景:

福建省某楼盘项目延期两年,按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免交3年物业费,并赠送使用权车位。但开发商逼迫业主放弃延期交房应得权益,才可以交房,还无中生有出补充协议:同意给予甲方交房豁免权,免除交房前甲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对于上述案情,杨律师认为:

1、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面拟定的条款,涉嫌属于非法剥夺业主合法权益的条款,涉嫌违反《民法典》第497条约定而无效。开发商通过要求业主必须先签订《补充协议》才可以收楼,但在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基本不允许业主与开发商协商或变更里面的条款,该条款符合法律关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2、开发商发生逾期交付是客观事实,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对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如开发商强迫业主收楼前必须签订“同意给予甲方交房豁免权,免除交房前甲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这打破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平衡,使得守约方丧失主张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来弥补其损失。开发商利用该优势条款迫使业主放弃主张违约金,使得业主处于无法弥补其损失的窘境。因此,该类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3、开发商的行为涉嫌属于违反自愿交易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开发商的行为涉嫌明确违反该规定,业主如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提出意见。

4、无效条款自始自终都是无效条款,如从业主风险规避的角度,律师建议业主可对于该《补充协议》提出书面、口头异议(保留证据),并要求开发商按照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履行,业主不应签订该《补充协议》,以免被开发商抗辩放弃自身权利主张。如开发商拒不配合,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条款赔付违约金等。

人总是要吃饭的,这本无可厚非。如吃相太难看,难免被人所不齿。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一、律师介绍杨登基律师(联系方式:15800008078,微信同号),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