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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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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房子延期交付,她把放贷银行告上法庭

发布者:杨登基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2219人看过

有业主咨询:

关于北青深一度的新闻,如何看?如楼盘停工甚至烂尾,在解除合同退房担心胜诉后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业主是否可以起诉银行要求暂停偿还月供?

杨登基律师点评如下:

业主的此番操作,不仅为了避免自身损失扩大,保障自身购房资金安全,而且倒逼银行将已打到开发商非监管账户款项重新打入到监管账户,进而间接促进开发商继续建设楼盘,避免楼盘无休止停工甚至烂尾,从而达到业主要求及时交楼与入住的目的。
首先,业主有权向基于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起诉银行要求将贷款部分款项打入到监管账户之前,业主有权暂停偿还月供。因《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已明确注明开发商应当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取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按揭贷款款项)。这主要为保障买受人的资金安全,使得买受人所有款项均打入到监管账户,用于楼盘建设从而避免楼盘烂尾停工。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基本也会注明买受人按揭款项,应由银行打入到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银行违规或违约将业主贷款款项打入到非监管账户,其不仅危害到业主的资金安全,并且极易引起楼盘因资金链断裂停工甚至烂尾。

其次,已有司法判例支持业主此类诉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招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林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7515号。高院认为,银行知晓商品房按揭专款专用、开发商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及违规发放贷款可能引发不良后果情况下,仍将案涉贷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并出具与实际付款行为不符的具结书,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林某萍从起诉之日起至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招行惠州分行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林某萍已经向招行惠州分行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在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时林某萍仍应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无不当。从高院司法判例可知,银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所以业主有权在银行将贷款款项打入到监管账户(即纠正错误)之前,业主有权暂停偿还月供,从而避免无过错业主继续偿还月供,导致损失扩大。

再次,业主在求助各种方式无果后,在不解除合同前提下不得已的维权方式。在本案中,开发商涉案楼盘至今未能完工,即无休止停工甚至烂尾状态。开发商因已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款项挪作它用,业主穷尽一切办法维权无果。此时,因开发商已无财产可执行,甚至有些在建楼盘已被开发商事先抵押融资,或被开发商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等,业主起诉解除合同退房退钱,胜诉后很可能无法执行,所以业主为避免“解除合同后钱房两空”与“偿还月供损失继续扩大”的困境,不得已起诉银行维权,该方案应是业主的最后自救方式。

最后,为降低此类事件重复发生,提高“保交楼”的政策执行效果,律师建议从如下方面完善:

1)银监会等部门应健全对于商业银行关于购房按揭贷款款项打入到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督,避免银行将按揭款打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这一环形同虚设;

2)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开发商特别是其集团公司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因一些集团公司会以各种理由,将项目公司的监管账户款项挪作它用,楼盘很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停工,甚至烂尾从而引起群体性案件;

3)对于政府拨的“保交楼专款”等款项,应当严格限制其仅能用于楼盘建设,不可用于偿还开发商或集团公司拖欠的旧债,否则保交楼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曾看到《天涯论坛》某大神评论,几乎所有的社会改革成本,最终均由社会普通民众承担。所以,楼盘停工烂尾,最后的成本如最终均由无过错的业主承担,这显然是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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