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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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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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救开发商更应救陷入烂尾楼的业主们?政策如何想?

发布者:杨登基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私人律师 |250人看过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深夜联合发文:支持房地产市场政策“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期限获准延长1年。

一、一旦支持房地产贷款期限延长一年,表面上是给予房地产企业缓气时间,但如建立健全的保交楼基金或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大量购房了烂尾楼的业主权益依旧难以保障,特别是大量烂尾楼业主在无法收楼却要承担高额的贷款利息前提下,这恐怕会引起后续其他潜在的购房者越是观望态度,反而不利于促进楼市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想要增加潜在购房者的信心,刺激房地产消费市场,健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保交楼基金使用,让购房者支付的“楼花购房款”真正用于楼盘建设,而非是被挪作它用,最终导致楼盘因资金链断裂而引起停工或烂尾,这或许才是政策最应引导的地方。毕竟,大量烂尾楼停工或”表演式开工“,潜在刚需购房者或投资者就很难提升消费欲望。所以,政策支持或引导应打蛇打三寸,而非本末倒置。

三、姑且不谈国外规定,银行对于开发商烂尾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担保责任。在一些购房者退房案件中,因开发商已停工或烂尾,破罐子破摔干脆就缺席庭审,但银行基本都会出庭,并且提出反对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与按揭合同,认为开发商有复工的可能,购房者不能退房。如解除两合同退房,则购房者应当与开发商对拖欠银行的剩余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是否退房,银行的利益不会收到任何损害,可谓是“两边通吃”。但一些烂尾楼盘排除开发商的责任外,还有就是银行并没有按照规定将购房者的按揭贷款部分打入到开发商的监管账户中,进而导致开发商将购房者的按揭贷款挪作它用引起烂尾,所以该类情况银行对于楼盘烂尾应负有间接的责任。但如此类情形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等规定,因解除购房合同与按揭合同,购房者拖欠银行的剩余按揭贷款由开发商替购房者向银行偿还,这显然偏向于保护了有一定责任过错银行的利益。

现在海量商品房供应,但市场观望态度浓厚,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开发商没有钱,而是大量的烂尾楼问题不能解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购房者不掏钱,海量商品房无法消化或变现,开发商难以偿还银行贷款,这才是导致整条交易链无法持续的根本。

所以,笔者认为政策应当优先保护普通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买到的商品房不再烂尾等,消费信心才可能提升,否则其它小打小闹难以彻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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