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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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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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张杰、谢娜起诉名誉权案谁会赢?

发布者:杨登基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私人律师 |191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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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杰、谢娜以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为由,起诉涉事房产经纪公司及经纪人,该案件哪方会赢?案件结果可能是怎么样?

案件背景:
2023
41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向上海雅銮房产经纪公司、霍某某等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方为谢娜、张杰,案由涉及名誉权纠纷。

近日,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一审败诉,法院认定张杰、谢娜购房不存在跳单行为,驳回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28日,谢娜、张杰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谢娜、张杰跳单,威胁的中介感染了新冠》一文的信息提供者“H先生在发布中捏造事实,提及的跳单”“威胁等虚假信息已涉嫌造谣诽谤。上述文章的信息提供者“H先生已涉嫌违规,偷拍并发布个人隐私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上述爆料文章阅读量超过10万次,留言超过97条,发布信息的平台每天也在正常更新内容。此后,谢娜、张杰以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为由,起诉涉事房产经纪公司及经纪人。(公开渠道检索图片,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杨律师回复:

因没有看到具体诉求与综合所有证据,所以无法给出精确判断,从以往类似案例以及法律分析判断,案件一般是三种结果:(1)原告胜诉(被告败诉);(2)原告败诉(被告胜诉);(3)双方握手言和,调解结案(原告撤诉)。关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可能会从以下维度考量: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张杰、谢娜律师团队采取了稳打稳扎的诉讼进攻策略。从可检索信息可知,因房产经纪公司起诉张杰、谢娜跳单案件已败诉,法院驳回了房产经纪公司的诉求,即张杰、谢娜不构成跳单行为。在此基础上,可以初步认定“H先生所表述(捏造)的“跳单”行为应不存在。所以,此时张杰、谢娜律师团队才进而起诉名誉权侵权案件,显然是经过预先推导。

1、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三种:侮辱、诽谤行为和公布他人隐私。侮辱行为是以语言、文字或动作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使用侮辱性的言词,使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文字侮辱行为;诽谤行为是通过发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或因听信一面之词妄下结论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公布他人隐私是未经他人许可泄露他人个人隐私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的核心是一种社会评价,因而名誉受损的事实应以是否造成受害人受到否定性社会评价为依据。公民不得对他人作出贬损性、不实和揭露隐私的言论,而新闻报道的功能是对广大受众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因此,侵犯名誉权的事实认定,需结合发布的内容是否会降低社会评价来判断,本案中,“跳单”“威胁等虚假信息的言论,可能会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侵权人明知其言论的发表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存在泄私愤、侮辱等主观恶意。因不清楚H先生与张杰、谢娜是否存在过节等,所以无法对该细节给出分析。

4.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必须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要求侵权人发布的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并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当然就没有理由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如何认定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对于本名誉权侵权案件争议焦点,可能有两点:1H先生是否存在不正当偷拍行为;2H先生发布的《谢娜、张杰跳单,威胁的中介感染了新冠》一文中是否有捏造事实,并导致了张杰、谢娜的名誉权受损。(因没有看到该文完整版,暂不清楚该文中是否夹杂着偷拍图片同时发布,以及捏造的事实或细节)。

1、如果单纯是偷拍并发布个人隐私,既要衡量被偷拍的个人隐私尺度,又要分析被偷拍者是否在公开场合以及是否为公众人物等综合认定。以上图片,一般难以认定构成了侵权张与谢的隐私。除非在爆料文章中,有透露张与谢的个人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家庭居住地址等较为敏感的个人信息。

2、关于H先生正文的内容是否存在捏造事实,这是甄别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争议焦点。从网上检索可知(真伪与否自行判断,是否断章取义也需结合整篇文章综合分析):

如果从以上内容分析,暂时没有看到H先生对张与谢使用人格侮辱性用语表述,其所称亲身经历真实的事情,有照片有视频为证。如名誉权侵权案件开庭,则法官必定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图片与视频作为证据认定案件定性。如仅从本案可图片、聊天截图初步判定,这恐怕难以达到对个人名誉权贬损的程度。

3、张与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与主持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他们的此种身份容易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使得社会对其评论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持久性的特点,其亦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媒体对相关报道或评论加以澄清,因此,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如是在买房看房屋过程中被偷拍,并被H先生发布到网络中,因涉案房屋属于较为公开场所,且拍摄角度为社会公众所能容忍,此时应难以认定是侵犯个人隐私,即使发布了照片、文章等一般也难以认定为社会公众减低了对张与谢名誉权评价。

当然,任何案件判决还没有出来之前,案件的走向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任何结果都可能存在。不排除双方开庭补充提交新增加,例如张与谢律师团队提交对H先生发布文章的《公证书》,不排除被告缺席庭审,不排除原告存在撤诉、也不排除被告提出反诉等。

三、侵犯名誉行为的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区分

至于H先生在《谢娜、张杰跳单,威胁的中介感染了新冠》中所述,“谢娜、张杰的律师找到我,威胁说我如果泄露他们的信息,是刑事犯罪,要把我送进去。”估计H先生大概率有电话录音或微信聊天记录等,是否真实存在威胁情形,法院估计会根据聊天内容等综合认定。如从现有材料分析,认定侵犯名誉权尚有争议,H先生要“被送进去”的概率不高。

近年来,涉及名誉的侵权纠纷频繁出现,公众熟知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吴亦凡被刑拘后,有网友实名举报林俊杰、潘玮柏涉嫌吸毒、强奸幼女等行为,林俊杰和潘玮柏方发布律师函,要以名誉权侵权起诉维权;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微博网络大V名誉权纠纷案以及近期中国女排队员朱婷对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故意抹黑的行为公证后提前诉讼。如何认定侵犯名誉的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应结合侵权的程度予以认定。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便是典型的侵犯名誉的民事侵权还是上升为刑事犯罪。杭州吴女士在小区取快递时被偷拍,并被编造出轨快递小哥的微信聊天内容在网上扩散传播,从吴女士小区业主,到其领导、同事、朋友都在议论视频和截图,甚至还有国外网友发来信息骂她,后被医生确诊为抑郁状态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六条对诽谤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吴女士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鉴于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社会秩序,对造谣者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自诉案件转为了公诉案件。

所以,本案胜败或调解皆有可能(还没有出判决之前,说得太满容易打脸)。如从现有证据分析,偏向于认为名誉权侵权案可能败诉或调解,即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张杰、谢娜不构成跳单的法律事实存在,但如H先生正常拍摄传播等并未使用侮辱性言语,张与谢的律师可能说了较为“过激的言语”,即H先生所表述的内容较为客观与真实并未捏造等,未超过损害张杰、谢娜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张杰、谢娜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内容加以容忍和理解。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案例:
1
、胜诉案例: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895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官方网站首页(www.163.com)上向李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2.判令某某公司向李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文章是否存在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综合文章标题、内容等综合考量。涉案文章标题为《揭秘李某某身后的5个男人曾与地产大亨同居》,采用了“5个男人地产大亨同居的表述方式,而某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确实有过这些经历,故就文章的标题就足以使一般公众对李某某的形象产生误解。在文章正文中,某某公司使用了诸如第一个男人直至第五个男人的列举、车库的一位洗车人员也向记者证实李某某就是和石总住在一块儿的’”都不如与当时风靡亚洲的F4成员产生这样响当当的绯闻来的实在想傍老板上戏的小演员,但消息很快就传到了王某的老婆那。王某老婆曾多次警告他们两人等表述。而文章内容引发的评论内容也包含了这种就算干净的很恶心的一个老女人,没啥好作品只靠整容和男人上位等表述,文章中还附有李某某照片;该文章的发布极容易使得公众对于李某某的经历及形象产生误解,损害了李某某的形象。故综合某某公司文章标题、部分内容、图片使用,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发布诉争文章存在失实,易发生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识的后果,确会对李某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贬损,构成侵权。李某某要求某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道歉具体范围应与侵权影响范围一致,方式由法院判决。李某某主张某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某某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李某某因保全证据支出的公证费,某某公司应予赔偿。对于律师费,亦属合理支出,且李某某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

一、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主办的www.163.com网站娱乐频道中连续发布致歉声明三天向李某某致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如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将在网络媒体或全国发行的纸质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二、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六万元;三、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某某公证费一千三百元、律师费二万元;四、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其内容是公民或法人享有(支配)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妨碍。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某某公司发布的《揭秘李某某身后的5个男人曾与地产大亨同居》一文,文章标题和部分内容如“5个男人同居住在一块儿等均存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形,文章部分用语对李某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贬损,文章引发的评论内容亦存在侮辱、贬损李某某名誉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存在侵害李某某名誉权的行为,并据此判决某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等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某某公司上诉提出李某某起诉授权手续存在问题一节,经本院审核,李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其委托授权手续合法有效。关于某某公司上诉提出涉案文章内容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一节,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文章内容属实,且文章内容是否真实仅系认定其构成侵权的一个方面,文章多次出现侮辱、贬损用语亦是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的重要情节。关于某某公司上诉提出涉案文章未造成李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节,显然与事实不符。关于某某公司上诉提出李某某属于公众人物,其对社会评论应当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一节,公众人物对正当的社会评论负有更大的容忍义务,然而,某某公司的文章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事实依据,具有侮辱、贬损李某某名誉的情节,超越了正常舆论监督、批评的限度,其言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某某公司上诉提出涉案文章未对李某某的商业价值造成影响一节,明星的商业价值与多种因素有关,李某某的商业价值未受影响,不能反推某某公司未造成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关于某某公司上诉提出李某某并未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不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索赔请求一节,一审法院根据某某公司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本院予以维持。

2、败诉案例:汪某与韩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2764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原告主张:
2015
4月,汪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5420日,韩某某在其个人新浪微博(用户名: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上分享了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独家】章子怡汪某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以下简称涉诉微博)。该涉诉微博在网络上迅速被传播,阅读点击率日益俱增,传播范围甚广。汪某认为,韩某某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其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对汪某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汪某的人格和形象,误导社会公众对汪某的评价,已经严重侵犯了汪某的名誉权,并给汪某的身心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故要求:1.韩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诉微博;2.求韩某某在个人新浪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置顶至少保留90天以上;在相关网站(某某、凤凰、新浪、腾讯)显著位置上连续15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公开向汪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要求韩某某赔偿汪某个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韩某某使用的赌坛先锋一词是否构成对汪某名誉权的侵犯。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公开作出关涉被侵权人的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陈述并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中,认定韩某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韩某某关于赌坛先锋的陈述是否构成对汪某的侮辱或诽谤。

根据查明的事实,汪某曾多次在境外赌场活动并经多家媒体报道,其于20154月参加的德州扑克大赛也因涉赌被相关职权部门叫停,故评论者将其与赌博相联系,并非无中生有,结合汪某的行为表现,此种联系具有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合理性。至于韩某某对赌坛一语的运用,该词语意指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因此,该字更应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不应理解为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因此,韩某某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某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而韩某某所使用的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该表达虽有一定夸大的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的内容。综上,韩某某所使用的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某的侮辱或诽谤。另从韩某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分析,虽然韩某某创办的风行工作室主要运用偷拍、跟踪方式拍摄明星,韩某某本人亦长期从事娱乐新闻报道,但仅仅以韩某某此种身份并不能推断出韩某某在主观上具有侵犯汪某名誉权的故意。况且,由于汪某有过多次涉赌报道,影响了社会对其在该问题上的一般评价,韩某某的言论内容并未超出上述社会一般评价的范围,故从韩某某言论造成的后果分析,亦难以认定其造成了汪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由于汪某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汪某的此种身份容易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使得社会对其评论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持久性的特点,其亦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媒体对相关报道或评论加以澄清,因此,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本案中,韩某某所作的赌坛先锋的评论虽然有些尖锐,但由于该评论并非无中生有,且未超过损害汪某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某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综上,汪某认为韩某某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因韩某某2015420日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分享全民星探新闻:【独家】章子怡汪某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微博而引发的纠纷,汪某认为微博中赌坛先锋一词构成对自己的侮辱和诽谤,造成其自身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其名誉权。韩某某认可赌坛先锋系指本案的原告汪某,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某所发布的微博中赌坛先锋一词是否对汪某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汪某、韩某某对于字的理解存在差异。汪某认为字对应的是赌博,而赌博行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韩某某将汪某称之为赌坛先锋会使普通公众产生汪某参与了与赌博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认知;而韩某某答辩认为字是中性词,不能说凡是与赌字相关就意味着违法犯罪。经查证,字在新华字典中的词义是用财物作注来争输赢,是对于某种行为的描述,本院认为应将本案审查的重点放在赌坛先锋是否会使不特定的公众产生负面理解并进一步降低对汪某的社会评价上,而作出这一判断不仅仅是从词义上考察,还应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韩某某一方在原审法院中提交的《公证书》等文件,可以看出在涉案微博发布之前,关于汪某在中国大陆境外赌场出现的消息被不少新闻媒体报道,经本院询问,汪某未否认这些新闻报道;而关于汪某参加江苏省德州扑克大赛的报道,其表示亦属实,但是强调自己只参加了开幕式和慈善赛,并未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其他比赛。本院认为,汪某在本案中将自己的行为依据地域的不同进行了区分,但从公众的角度而言,对个体行为的认知是整体性的而不能人为将个体行为及因此产生的后果割裂开来,汪某虽辩称其在中国大陆境内并未参加过任何能够认定为赌博的活动,但并不否认在中国大陆境外参加过赌博娱乐活动,韩某某依靠公共媒体报道获取的信息,将其主观对汪某行为的认知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应认定该行为并非毫无事实依据的诽谤,而是个人根据其所知的事实发表的主观评论。虽然该主观评论的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的成分,但该主观评论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真实的。此外,赌坛先锋仅系涉案微博中的标题,标题所展示、传达给公众的内容相对有限,而涉案微博的内容及相关链接页面中并未有与赌坛先锋相关的论述,仅仅依标题中的词语本院难以认定构成诽谤。

结合上文中的分析,本院以为,韩某某所发布的微博中称汪某为赌坛先锋虽有言语不当之处,但并不构成侮辱及诽谤,且根据微博发布人的身份、微博标题与内容,作为理性的社会人也难以仅凭涉案微博即对汪某作出否定性评价。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因微博而引发的纠纷,作为具有自媒体特性的微博,其特点在于寥言片语、即时表达对人对事所感所想,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与正式媒体相比,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而微博的评论功能中所发表的内容同样具有以上的特点,在判断某言论是否会造成某人社会评价降低时不能单纯以此作为依据,还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而在本案中尚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汪某因涉案微博造成其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故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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