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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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房贷可还到80岁,如还没有还完,人已去世该怎么办?

发布者:杨登基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865人看过

客户咨询:

近期有广西南宁中介朋友咨询,广西南宁有银行办理“房贷年龄期限可延长至80岁”业务,如借贷人还没有还清贷款就已去世,借贷人的子女、配偶等继承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背景信息:

有销售人员透露,该政策并没有延长贷款年限,最长贷款年限还是30年。只是可以推迟贷款年龄限制到80岁,也就是说最迟50岁也可以拿到按揭30年的足额住房贷款。

也有销售人员表示,并非所有人都适合该政策,银行审批贷款还需要看买房者的收入和流水情况,部分人群还需要家属做担保。

杨登基律师回复:
如上述政策及背景信息真实,该模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借贷人突然离世(在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内去世),因其借款无法偿还完毕而违约,而房屋因楼龄过长导致价值贬损,如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形,可能会给银行带来不良资产风险增加压力。

但如借贷人在去世之前因涉案房贷借款数额较大,房屋因折旧或社会经济因素(如房屋供过于求)等因素严重贬值,继承人可继承财产数额较少甚至是负资产(纯负债),则继承人很可能事先声明放弃遗产等情形,最终导致借贷人拖欠银行的房贷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银行降低此类风险的主要思路,基本是以合同约定起诉其(当时借款人)的继承人偿还剩余债务及违约金等,并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屋。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等规定,如其继承人在没有声明放弃其继承权的前提下,继承人原则在应当在以其实际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拖欠银行的借款本金等。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该业务模式得以推广,银行作为专业贷款机构,为降低借贷人在未还清借贷而去世,从而出现不良资产等风险,所以极有可能对于此类借贷人,除审查其收入、流水、否有退休金、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有严重疾病或购买商业保险)等因素外,还要求该借贷人的成年子女、配偶或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而签字确认。如出现借贷人在未偿完贷款后但其继承人又放弃遗产继承,涉案房屋残值无法覆盖未偿还借款时,银行可基于担保条款,起诉借贷人的子女、配偶或开发商。

即使借贷人的成年子女、配偶、父母(可能早已去世)未签订《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时,但基于法律对于直系亲属享有继承权等规定,如出现上述借贷人在去世之前未偿还完银行房贷情形,银行有权基于法律规定(并非基于合同约定)起诉其它继承人或主张属于借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其它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限度内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因老龄化社会是以后大趋势,该模式在一定程度可满足部分老年人改善养老居住条件。

所以,因该贷款模式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对于刺激楼市消费是否有效果,国家政策是否会继续鼓励或推广该模式,时间可能会告知答案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类似案例:
黄某1、胡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3民终4645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原审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口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借款人黄x签订的《惠州农商银行公积金消费贷个人自助循环授信申请表》及《惠州农商银行公积金消费贷个人自助循环授信协议》;2、判令被告一在继承黄x遗产50546.70元及其他遗产范围内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元、利息(含罚息)1050.24元,本息合计186050.24元(利息暂计至20208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二在惠州市[产权证书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106.51平方米]黄x份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债务;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以上合计186050.2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1015日,原告与黄x签订了《惠州农商银行公积金消费贷个人自助循环授信申请表》《惠州农商银行公积金消费贷个人自助循环授信协议》(编号:小金口公协字2019x号,以下简称《消费贷协议》),约定:原告授予黄x20191015日起至20211014日内使用最高额贷款额度人民币185000元,上述期间为本合同最高额债权确认期间,在此期间和最高额贷款余额内,借款人可通过自助借款方式,循环使用贷款;借款用途:综合消费;执行年利率:6.9%;授信额度下单笔授信贷款原则上均采用按日计息,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贷款期限以单笔贷款提款时借款人已授信期限为准;额度下所有单笔贷款结息日均默认为当月21日,贷款到期日结清本息,贷款发放日如是21-31日的,每月结息日统一为次月21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为准;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拖欠本金、拖欠利息在本协议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各加收50%计收拖欠本金罚息、应收利息罚息和复利;《消费贷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黄x签订的《惠州农商银行公积金消费贷个人自助循环授信协议》(编号:小金口公协字2019x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黄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5000元,该事实有《惠州农商银行公积金消费贷个人自助循环授信协议》《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放款回单》《贷款账户明细》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因黄x已于2020810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黄x签订的《惠州农商银行公积金消费贷个人自助循环授信协议》(编号:小金口公协字2019x号)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的规定,由于黄x的父母已去世,且黄x在生前与被告胡某离婚,被告黄某1系黄x的唯一继承人。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被告胡某的陈述,被告黄某1继承了其父亲黄x的遗产公积金50546.7元及养老一次性待遇57186.64元,合计107733.34元。鉴于被告黄某1系未成年人,没有生活来源,一审法院酌定适当保留遗产30000元给被告黄某1作为生活费用。

本案中,原告称截止至2020821日,黄x已支付利息9658.18元,尚欠借款本金185000元,利息1050.24元。故原告请求被告黄某1在继承黄x遗产50546.70元及其他遗产范围内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85000元、利息(含罚息)1050.24元,本息合计186050.2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告胡某称其每月收入不到2400元。而黄x生前在惠州市卫生监督所工作,有固定收入。根据被告胡某提交20205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显示,该房屋归被告胡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胡某偿还,被告胡某向黄x支付100000元(分10个月付清)。被告胡某在庭审中称涉案房屋购买时是57万多元,由其向交通银行按揭15年,首付215000元,贷款360000元,尚欠296000元,该部分按揭贷款根据双方约定由其负责偿还,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其在黄x生前有向黄x转账支付了款项合计96461.6元。但原告提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明细)》显示,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胡某名下,取得方式为2016年购买,登记时间为2017116日,登记有抵押债权360000元,即案涉房屋系被告胡某与黄x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请求被告胡某在黄x位于惠州市[产权证书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106.51平方米]的份额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上述案涉房屋按揭贷款50%的债务。因此,被告黄某1、胡某分别在黄x遗产及其他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债务,应以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为限。被告胡某仅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上述款项系支付给黄x的补偿款,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被告胡某提出位于惠州市归其所有,黄x不享有该房产份额,其无需向黄x偿还债务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口支行与黄x20191015日签订的《惠州农商银行公积金消费贷个人自助循环授信协议》(编号:小金口公协字2019x号)。

二、被告黄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的黄x遗产50546.70元及其他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含罚息)为1050.24元(暂计至20208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保留被告黄某1继承遗产30000)。

三、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黄x位于惠州市[产权证书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106.51平方米]的份额范围内向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扣除上述案涉房屋按揭贷款50%的债务)。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以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为限。

四、驳回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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