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坤燕律师
法律专业本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总部股权律师、律税股权咨询团队成员。执业10年以来,长期致力于民商事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在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领域深耕。
15348134856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小股东开除大股东,让人眼界大开

作者:吴坤燕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0次举报

小股东开除大股东,让人眼界大开

 

【导语】实务中,经常遇到公司大股东利用其股权比例的优势地位,欺压小股东的案例,而本文即将介绍的这个案例,却是小股东成功将大股东从公司“开除”,绝对让你眼界大开。



【案例】


案号(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案情简介:

宋某、高某分别持有万禹公司0.6%、0.4%股权,而豪旭公司持有万禹公司股权99%。豪旭公司向万禹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9,900万元,但在验资后几天就抽逃了全部出资。万禹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豪旭公司邮寄催收出资函,要求3日内返还抽逃的全部出资9,900万元,否则将解除其股东资格。


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进行表决,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0%,并形成决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后宋某起诉要求确认系争股东会决议有效,万禹公司同意宋某诉请。豪旭公司辩称,剥夺其出资比例99%的表决权无法律依据,该系争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豪旭公司是否抽逃出资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法院不予审查。对于除名豪旭公司的股东会审议事项,在无《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情形下,豪旭公司应根据其认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系争决议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提及的表决方式违法情形,故驳回原告诉请。宋某和万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确认了豪旭公司抽逃出资,并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系争取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改判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中,一审、二审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结果,反应的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不同理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不出资股东被除名制度。然而,公司“开除”股东,不能因为股东没有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就“开除”,必须有前置程序——“催告”,“催告”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要么全部出资,要么全部返还抽逃的出资。


其次,如果经催告股东补缴了全部出资或者返还了全部出资,就不能将该股东“开除”,当然,如果该股东补缴了部分出资或返还了部分出资,也不能将其“开除”。如果对方不理,不补缴出资或返还出资,此时才能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股东除名。


第三、股东会作除名决议表决时,被除名股东应当回避。虽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并没有明确指出被除名的股东应当回避,但是经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我们当然能得出结论,被除名股东应当回避,否则不能实现上述条款的规范目的。


第四、如果被除名股东不服,可以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如果法院支持决议无效,当然保持该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法院认定决议有效,该股东当然被除名。


第五,股东被除名,该股东当初认缴出资的部分,由谁填补这个空缺呢?要么公司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要么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如果减资,应当满足公司债权人的要求,要么清偿债务要么提供担保。否则,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如果公司将股东除名后不能“善后”,被除名股东依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开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需要“催告”的前置程序,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股东仍然不补缴全部出资或者返还全部出资的,公司才能通过股东会作出将该股东除名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表决时,被除名股东应当回避。股东被除名后,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的,被除名股东仍然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上述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案例,是一个极端案例。事实上,按现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公司的除名制度适用范围很小,只适用于股东完全不出资或者全部抽逃出资的情形。比如,股东认缴1000万元,实缴1万元,甚至是实缴1元,原则上其他股东是不能将该不诚信股东除名的。因此,为了避免此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不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达50%以上或者抽逃注册资本金达到50%以上,公司就可以将其除名,并且将其持有的股权份额转由其他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来认缴,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另一方面,股东除名还应把握时机。当公司经营得好的时候,股东达到除名条件,其他股东当然应当将其除名。反之,当公司经营得不好时,已出资的股东则不适宜开除未出资的股东,因为此时开除未出资的股东可能让其躲过公司债务。但是,可以基于设立公司时签的《发起人协议》追究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此时,《发起人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我是吴坤燕股权律师,希望能助力您在股权大时代,运用股权“核武器”撬开商业成功之门。


吴坤燕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5348134856
  •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51分 (优于84.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篇 (优于73.04%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坤燕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2258 昨日访问量:9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