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2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A与妻子B长期感情不和,B欲与A离婚,A认为B的哥哥C及其嫂子D没有帮其说好话挽回其婚姻,还从中作梗让B与其离婚,遂对C、D产生怨恨,准备伺机报复。XX年X月X日前后,A经事先预谋并盯梢,确认被害人D丈夫C外出后,身藏一把木柄尖刀,手提一件饮料,以过年走亲戚的名义来到D家,趁D不备用木柄尖刀捅刺D的腹部、手部,D倒地后A又对D的头上耳部捅刺,致D当场死亡。后A回到家中,喝下两口事前准备好的农药,意欲自杀,被闻讯赶到的亲友规劝制止并报警,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定:
A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A怀疑被害人从中作梗让其妻子与其离婚,对此事实除了A自己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A预谋杀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要求对A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放弃了对A的经济赔偿请求,仅要求对A判处死刑,因此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赔偿请求不再作出处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