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18日17时00分许。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板金大工尹某,驾驶电功车向公司请假后回家途中。与一解小型客发生碰撞,致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到某医院就医,诊新为:右经膝骨下增骨折;右胫骨骨折:右足跖骨二三基底部骨折。某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尹某无责任事故认定。工伤后有工伤保险,公司认定工伤,22年7月经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工伤,两者就公司部分赔偿达不成协议,尹某无奈委托文赢工伤团队,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
二、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尹某整理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及住院期间的一切资料,工资流水能等重要理赔资料。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款项.律师结合《河南工伤保险条例》、伤者实际工资标准、受伤诊疗花费、停工休养时长综合核算,计算出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驻马店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完整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一方面向用人单位释明九级工伤对应的法定赔偿范围,以及逾期拒付赔偿将面临强制执行、承担违约金等法律成本;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企业实际资金支付能力与付款节奏,与用人单位多轮沟通协商。最终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兼顾劳动者权益与企业付款压力的调解方案,不仅保障伤者赔偿总额符合法定标准,同时明确分期付款时间、逾期违约条款,最大程度规避后续款项执行风险。
二、案件结果
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19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68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382.02元。
上述款项共计148062.02元,限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拿到仲裁调解书后,尹某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工伤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如果您也遭遇工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推诿拒赔、不清楚完整赔偿流程、无法核算法定赔偿金额,文赢工伤专业团队是您可靠的依靠。
张国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