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仁国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7年10月原、被告相识后,从2018年2月28日到2019年10月31日止,被告吴某向原告吴xx累计借款52000元,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对账算账,于2019年10月31日由被告吴某向原告吴xx出具了借条一张,用微信发给了吴xx,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金额,2019年底(即12月31日)偿还20000元,剩余明年6月(即6月30日)归还。之后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两笔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吴某的,其余均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原告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52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具体的还款金额,现已全部逾期,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只约定了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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