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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归属是谁?

作者:魏增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
  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依据我国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著作权人的作品。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上述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作者与著作权人,从而混淆了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一般来说,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是第一著作权所有人,其例外情形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限。
  二、共同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协商原则。行使著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方可。
  2)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3)允许有条件的单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第一种情况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继承法而转移,而因版权保护,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方作者单独行使,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干涉。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
  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显然不是一人可以享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创作的作者往往会由于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而产生矛盾,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来进行处理,可以由一方获得著作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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