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6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XX、王XX
辩护人万XX,重庆XX律师;
辩护人周X,重庆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王XX以暴力、威胁的手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九天。
二、被告人王XX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