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炜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9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邹某、周某共同出资在本区山洞路222号租赁门面,未经市场监管部门许可,以“重庆某某俱乐部”的名义从事二手摩托车经销活动。期间,李某某、邹某、周某等人在通过物流公司接收外地车主交付车辆过程中,采取将保险或高压帽插头拆卸等手段人为制造车辆故障,以此达到少付或不付车款占有车辆的目的,并低价变卖后予以瓜分,共计获利人民币67630元。其中李某某分得22600余元,邹某、周某各分得11790元。
周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积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对被害人进行退赃,并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由检察院的最先量刑3年,变为3年,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决委托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建议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尽早及时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