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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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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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赔偿

发布者:周炜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7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自201361日起与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1014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胫骨粉碎性骨折,2021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受伤为工伤。20219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等级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1月开始为原告罗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6月原告罗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投诉,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经社保部门确定罗某20201月至12月的保险基数为6500元。因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原告罗某的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存在差额。原告罗某为了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后委托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周炜律师办理,接受委托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7417.5元。

根据该案案例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但需要先向社保机构投诉存在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的事实,并拿到社保机构的补缴通知书后才能证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否则很难主张没有足额缴纳的损失。

周炜律师,四川武胜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担任中共重庆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