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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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排水权遭侵犯,律师帮助维权

发布者:周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9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王甲与王乙系堂兄弟关系,房屋相隔很近,双方因修建房屋多次发生纠纷,在2013 年3月19日,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在2012年4月,王乙开始修建房屋,在修建过程中王乙没有履行调解协议书,房屋上面部分超出了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对王甲的采光,排水,出行及人身安全都造成了影响,王甲多次找王乙协商,多次协商未果,王甲家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王乙拆除房屋超过协议书约定范围内的部分。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应诉:

该案件系王甲于2013年11月17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该案件,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首先,要证明王甲的房屋必须要有房屋产权证否则很难证明该房屋是谁的所有权,也很难证明是合法建筑;其次,要证明王甲的房屋被对方侵权的事实,相邻权的证据很难收集,只能采取照相的形式规定双方房屋的距离是否合理。周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王甲和王乙房屋距离进行了实地测量,并且进行了拍照取证。给王甲提出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要办理产权证后才能到法院起诉的。2013年12月20日王甲在重庆市酉阳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周炜律师到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于当天予以立案受理。

三、开庭审理:

2014年5月重庆市酉阳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我方出具了:1、王甲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调解协议书,证明原告、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过调解协议书;3、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用以证明王甲的房屋是合法建筑;4房屋现场照片证明王甲房屋遭到王乙房屋妨碍和侵害的事实。并且申请了2为证人出庭,主要证明王乙房屋侵权的事实。本律师在庭审辩论阶段提出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王乙修建房屋超过了协议书的约定范围,王乙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违约行为。为了维持原告王甲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王甲的合法权益,法庭应当判决王乙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2014年5月14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酉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王乙自行拆除从自己房屋正门靠王甲房屋的砖柱直上面的板面及以上墙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乙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王甲与王乙系堂兄弟关系,房屋相隔很近,双方因修建房屋多次发生纠纷,在2013 年3月19日,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在2012年4月,王乙开始修建房屋,在修建过程中王乙没有履行调解协议书,房屋上面部分超出了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对王甲的采光,排水,出行及人身安全都造成了影响,王甲多次找王乙协商,多次协商未果,王甲家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王乙拆除房屋超过协议书约定范围内的部分。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应诉:

该案件系王甲于2013年11月17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该案件,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首先,要证明王甲的房屋必须要有房屋产权证否则很难证明该房屋是谁的所有权,也很难证明是合法建筑;其次,要证明王甲的房屋被对方侵权的事实,相邻权的证据很难收集,只能采取照相的形式规定双方房屋的距离是否合理。周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王甲和王乙房屋距离进行了实地测量,并且进行了拍照取证。给王甲提出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要办理产权证后才能到法院起诉的。2013年12月20日王甲在重庆市酉阳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周炜律师到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于当天予以立案受理。

三、开庭审理:

2014年5月重庆市酉阳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我方出具了:1、王甲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调解协议书,证明原告、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过调解协议书;3、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用以证明王甲的房屋是合法建筑;4房屋现场照片证明王甲房屋遭到王乙房屋妨碍和侵害的事实。并且申请了2为证人出庭,主要证明王乙房屋侵权的事实。本律师在庭审辩论阶段提出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王乙修建房屋超过了协议书的约定范围,王乙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违约行为。为了维持原告王甲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王甲的合法权益,法庭应当判决王乙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2014年5月14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酉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王乙自行拆除从自己房屋正门靠王甲房屋的砖柱直上面的板面及以上墙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乙承担。

周炜律师,四川武胜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担任中共重庆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