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江苏XX公司为信达XX公司运输风电塔筒,后因信达XX公司拖欠500万运输费而将其诉至法院。在立案后,通过本案代理人陶明月律师、马晓东律师开展了全面调查取证工作,在调取信达XX公司工商信息内档了解到该公司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后经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至银行进行开户、注册资金验资等调查,确认被告公司若干股东存在明显的抽逃出资行为。随后,江苏XX公司申请将信达XX公司的前股东、现股东约十个主体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迫于原告方的追加被告及保全引发的诉讼风险、潜在的涉嫌追究刑事责任风险,信达XX公司及其股东一致请求原告方通过调解了结本案(被告公司迫于强大诉讼风险及压力主动提出以其数家优质关联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子女共同提供付款担保),先行支付一部分款项,后续分期支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法院出具调解书。截至目前,虽然债务人公司已经进行破产清算,但因为本案陶XX律师出色的代理思路、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到位,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涉款项基本全部执行到位。
二、律师点评及建议
公司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较为常见,如果取得明确的线索,进而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决定了谁将掌握案件的主导权。因此,如遇此种情况,特别是股东与公司存在共同付款或者其他财产混同情形的,应进一步查明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况,如有,则应立即将其追加为案件被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这一举措将更大程度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如对方是一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议在起诉时直接一并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陶明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