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周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之案例点评:
一、案件概况:
周XX以与杨XX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趁杨XX一家人不在家的情况下,强行砸锁非法侵入杨XX住宅并占住其中。为此杨XX多次报警求助,但因双方矛盾较深,始终未能达成调解方案,周XX也一直拒不搬出案涉房屋。无奈之下,杨XX只能委托律师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周XX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主动交出案涉房屋的钥匙、将房屋归还给杨XX,且在开庭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律师点评及建议
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发生纠纷,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维权始终是首选。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周XX自称其占有他人住宅系事出有因,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其采取的手段却是严重违法的,最终不但没有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反而陷入牢狱之灾。反观杨XX遇到违法行为积极报警求助、固定证据,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合法、公正的保护。在此,律师建议在自身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即使合法维权。
本案判决书全文如下:
自诉人杨XX,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大专文化,住宜兴市。
自诉人周XX,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住宜兴市。
诉讼代理人陶XX,江苏XX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周X军,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7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自诉人杨XX、周XX以被告人周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杨XX、周XX及其诉讼代理人马XX,被告人周XX及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被告人周XX脱逃,本案于2019年1月9日中止审理,2019年7月1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杨XX、周XX诉称,两自诉人系夫妻,也系宜兴市宜城街道XX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由于被告人周XX持续到上述房屋处骚扰自诉人,严重影响自诉人的生活,迫于无奈自诉人只能外出租住。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XX强行砸开该房屋门锁并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仍占有居住在上述房屋,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周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X军对未经自诉人同意强行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被告人周X军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周XX与杨XX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曾出资为杨XX的房屋装修,后双方失和,被告人周XX多次索要垫付的装修款,但杨XX避而不见,周XX无奈才采取占有房屋的过激行为;2、被告人周XX对房屋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在自诉人提处诉讼后自觉搬离房屋,并积极配合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交付;3、被告人周XX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表示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杨XX、周XX系夫妻,是宜兴市宜城街道X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XX因多次向自诉人杨XX索要房屋装修款未果,明知杨XX、周XX不居住在宜兴市宜城街道XXXX号XXX室的情况下,采用锤子砸锁的手段,未经杨XX、周XX同意就进入杨XX、周XX的住宅并居住在该房屋内。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周XX因故意毁坏紫薇苑XX号XXX室防盗门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周XX又采用撬锁的手段再次非法进入宜兴市宜城街道XXXX号XXX室,并居住在该房屋内。2018年4月27日,杨XX报警后,宜兴市公安局十里牌派出所民警出警,被告人周XX拒不配合,同年4月28日,被告人周XX因妨害公安机关执行职务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后被告人周XX继续占有并居住该房屋。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周XX将涉案房屋交付自诉人杨XX、周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军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XX、周XX的陈述笔录,证人陆XX、陆X、吕X、张X等人的证言笔录,宜兴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的调查笔录,结婚证、宜兴市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被告人周XX的供述笔录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军未经他人允许,多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并长期居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自诉人的控诉成立,应予采纳。庭审中,被告人周XX对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侵占时间、次数,社会危害等情节,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周XX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陶明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