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黄某于2021年入职公司从事司机工作。
双方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计发形式为“2500底薪+出车补贴”。
2023年4月21日当天,黄某向公司出具《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保声明书》。
声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本人领取的工资内已经包含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保部分。
2024年3月31日,黄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双方签署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后黄某就社保问题进行投诉,武汉市人社局东湖分局作出社会保险稽核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公司办理黄某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的参保登记手续。
公司据此缴纳了单位社保费用25319.4元、滞纳金为14737.23元,合计40056.63元。
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黄某向公司返还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已发放的社保补贴共计33040元。
【争议焦点】
公司按要求补缴社保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一审判决:无有效证据证实工资中包括社保补贴,不支持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承诺而免除。
2023年4月21日黄某签署的《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保声明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而在签署声明之后的工资表无黄某签名确认,202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仅载明为底薪+出车补贴。
在无其他有效证据证实黄某工资中包括社保补贴以及社保补贴的具体金额的情况下。
公司主张黄某返还社保补贴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公司已按要求补缴社保,有权要求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公司上诉称:黄某签署《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保声明书》,确认其本人领取的工资内包含单位应缴纳的社保部分。
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离职申请表均证明黄某在职期间每月领取的工资中包括单位应缴纳的社保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已按社保局稽核要求为黄某补缴了社保费,有权要求黄某返还之前已经向发放的社保补贴费。
二审判决:社保补贴金额不固定,存在恶意拆分工资的高度可能性,不支持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其每月向黄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1000元社保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就黄某的工资中包含1000元社保补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保声明书》《工资单》《员工离职申请表》等证据。
但2023年4月21日黄某签署《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保声明书》后,黄某的工资并未发生明显变化。
且从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来看,仅在2023年4月之前的一部分有黄某的签字,之后并未有黄某签字确认。
虽然2023年4月前的工资单中有社保补贴一栏,但工资单中的社保补贴金额每月呈现不固定状态,存在恶意拆分工资的高度可能性。
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黄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1000元社保补贴,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3日
叶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