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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不坐班、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方式为用工单位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不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1日|分类:公司法 |1187人看过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以不坐班、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方式为用工单位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不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且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用工单位存在经济从属性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自2020年7月起,杨某某为某自来水厂做会计工作。某自来水厂月底将票据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需每日上班签到,次月15日前将票据账目做出交某自来水厂即可,有票据报账任务就做,没有就不做,两次工作任务间隔时间大概半个月。杨某某认可,某自来水厂向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支付杨某某报酬。2021年5月30日后,杨某某未再为某自来水厂做会计工作。2022年4月15日,杨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自来水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杨某某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方式为某自来水厂从事票据做账工作,有票据报账任务才做,两次工作任务间隔半个月左右,无需每日上班签到。由此可见,某自来水厂对杨某某并未进行考勤管理,杨某某亦不受某自来水厂规章制度约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某自来水厂将杨某某的报酬付至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但杨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关系。杨某某无法证明其与某自来水厂存在人身与财产上的依附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6日发布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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