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0日,魏某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长途运输车辆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4月12日,某物流公司以下列三事项作为理由作出辞退魏某某的处理决定:魏某某在运输危险货物途中超速行使严重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综合办公室多次通知魏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魏某某以长期出差、事务较多为由进行推脱;魏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以种种理由拖延运输任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魏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庭审中,某物流公司证人财务人员潘某某出庭作证,其按照人事部门管某某的要求,在魏某某到其处报账时,要求魏某某到管某某处签订劳动合同,共计通知十余次,但魏某某均已种种理由推脱;某物流公司证人职工李某某出庭作证,其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两次听到财务人员潘某某电话通知魏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某物流公司还举示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统计表》及部分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据。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依据该规定,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具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该条款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义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书面合同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魏某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某物流公司举示的证人证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统计表》及部分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某物流公司,相反,魏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某物流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魏某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6日发布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