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以私自取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资料的方式维权,该行为缺乏恰当性、合理性且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属于严重违反保密协议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基本案情
莫某某与某化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某化学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泄露公司有关秘密文件、产品技术、客户机密数据者,公司将给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莫某某某化学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补充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保留、私自取走、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与公司客户资料、产品生产资料以及商业秘密相关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本及其相关记录文件。2021年9月,某化学公司因莫某某不服从管理撤销其班长职务。莫某某对某化学公司的工作安排持有异议,私自取走公司记录各班生产产品消耗、产出产量、反应釜(塔)等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在准备带出厂区时被安保人员发现。某化学公司以莫某某违反保密协议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莫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化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莫某某虽主张其私自取走某化学公司与商业秘密有关资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莫某某以私自取走公司与商业秘密有关资料的方式维权缺乏恰当性、合理性。莫某某私自取走公司与商业秘密有关资料的行为既违反所签订保密协议的约定,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某化学公司据此与莫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莫某某要求某化学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6日发布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