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另案被告人刘某某给其提供的案涉商标标识属非法获取,仍积极为刘某某印制标有该商标标识的包装袋。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共计伪造、擅自制造印有假冒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隆平高科LongPing”商标及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巡天农业UniverseAgriculture”商标、图形商标的张杂谷13号种子包装袋75250条并销售给刘某某,该包装袋共计印有225750件假冒商标标识,非法经营额达180735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案涉包装袋予以销毁。违法所得438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林某某伪造、销售的案涉商标标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种业类商标标识,林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使另案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行为得以实施,因此,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危害面广,本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实刑而非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不但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要加强种业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司法理念。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5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