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租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东河湾南区商铺经营“茅台文化体验馆”。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杜某某。2021年11月,陈某某以低价购进大量假酒,存放于租赁库房内。期间,杜某某以每瓶310元的价格向案外人段某某出售假冒的“水井坊”白酒26件,销售金额48360元。2021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局在被告杜某某经营地及租赁库房内扣押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合计6971瓶。案值2981416元。此前,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48360元,返还段某某。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杜某某明知其购进的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大量购进并用于销售,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本案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酒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5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