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某雇佣陈某某、戴某1、张某某3人,在未获得美孚、壳牌、嘉实多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实地推销、物流发货等形式,向呼和浩特市及其他盟市地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机油,销售金额2612833元。2020年6月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戴某某位于新城区三卜树村的库房内,现场查扣假冒上述品牌的机油5871桶,货值金额共计669416.15元。戴某某于2021年6月22日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盛派出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戴某某的行为使大量假冒机油流入市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该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严厉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效震慑了潜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净化市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的积极意义。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5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