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恒丰面业公司系“河套”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恒丰集团公司系“河套”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人,二公司认为益海嘉里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北京华联兴安北路公司生产、销售的“金龙鱼”河套平原雪花粉侵害“河套”系列注册商标,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恒丰面业公司、恒丰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法定赔偿顶格确定赔偿数额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典型案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实际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本案判决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充分考虑“河套”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及侵权商品在大型连锁超市及电商平台广泛销售、侵权后果严重等因素,顶格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本案判决表明了自身品牌影响力较高的市场主体更应合理避让他人具有影响力的商标品牌,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必然会付出沉重代价的司法态度。本案对规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障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的积极意义。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5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