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系外卖配送骑手,负责某商贸公司合作区域内的外卖配送工作。陈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陈某提起仲裁,申请某商贸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支付经济补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仲裁委对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予以确认,但因交通事故已获赔的数额超过工伤待遇数额,未支持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同时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请求。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并未对陈某进行考勤管理,陈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自主性强,且劳动报酬数额主要取决于送单数量,陈某工作时需自行准备交通工具、配送箱、工作服,且每月需在劳动报酬中扣除固定费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因此,对陈某主张的其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予支持。但因陈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对陈某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新业态从业者具有“用工关系灵活、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弹性化、组织管理弱化”等特点,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本案严格审查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对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待遇予以充分保护的同时,充分尊重新业态用工创新模式,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依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充分司法服务保障。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7日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