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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怀孕、分娩、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16人看过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时装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张某休产假期间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与其休产假前的工资数额存在差额,某时装公司以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为由,未为张某另行发放工资。张某以某时装公司欠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张某起诉要求某时装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时装公司明知张某产假津贴与其产假前的工资存在差额,以发放惯例为由不予补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张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某时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某时装公司支付张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各项待遇。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孕产期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怀孕、分娩、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本案裁判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平衡职场与家庭关系提供法律支撑,减轻女职工生育的后顾之忧,对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7日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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