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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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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代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769人看过

【基本案情】

大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系美团外卖在重庆大足的美团外卖合作商,负责美团外卖在大足区域的市场开发、商家入驻、商家运维、配送及用户投诉处置等事宜。该公司按照美团外卖的要求及标准,自行组建专门配送团队,并自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配送团队进行管理,雇用/聘用员工,自行解决其用工产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

周某于2020年3月23日经人介绍从事美团外卖骑手工作,2020年7月9日与该大足分公司签订送餐业务外包合作协议,其中第七条载明“双方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大足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责任”。2021年3月19日,周某向大足分公司请假一月,但未获公司批准,于是当日起周某就未从事外卖骑手工作。现周某向大足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大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之间从2020年3月2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劳动关系是指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了认定是否是适格的主体,是否提供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其核心是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性。

本案中,周某与该大足分公司签订订餐送餐业务外包协议,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约定周某虽使用平台登记为外卖骑手,但其所佩戴的平台标识或证件均不构成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大足分公司作为外卖平台服务商,主要为符合配送准入标准的人提供信息资源,周某自带电瓶车作为送餐交通工具,下载美团送餐APP注册成为骑手,自行选择是否上线及接单,周某的收入是以接单送餐数量加超过一定单数后的奖励计算,大足分公司负责每月通过后台系统向美团公司报送骑手当月接单并完成的送餐数量,由美团公司于次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骑手费用。大足分公司仅是在骑手和顾客之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大足分公司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考勤,不强制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虽然大足分公司对骑手的配送时间、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但此属业务质效方面的管理,是企业基于经营而必然采取的措施,此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不应视作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用工管理权。故大足仲裁委仲裁,周某与大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关于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问题,仲裁认为,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灵活多样,与从业人员建立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多种可能,用工模式虽有创新,但本质上仍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交易形态,常见的用工模式有三种:一是自营骑手,即平台与劳务提供者建立劳动雇佣或合作关系;二是代理商骑手,由平台代理商与劳务提供者建立劳务雇佣或合作关系;三是App众包骑手,由自然人下载注册平台App,利用自己的时间去接配送。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04月27日联合发布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联合发布6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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