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徐某进入A科技公司从事城市经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3日,A科技公司向徐某发送了《违规通报》的邮件,因徐某的行为影响了A科技公司商业形象、商业合作,同时违法违规开户上线、考勤签到不合格,业绩考核不合格,对徐某作出辞退处理。徐某收到该邮件后向A科技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A科技公司主张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A科技公司并未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徐某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故A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不合法,A科技公司应该支付徐某经济赔偿金。
本案启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程度是否达“严重”,应该从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两方面进行考量。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但是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发布的《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布7起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