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电梯维修公司做电梯保养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所辖范围内,但不仅限于公司所在地。2021年1月,因公司业务所辖的B区维修人员不足,欲将王某从A区派至B区工作,岗位待遇不变,王某以离家太远不接受,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诉至法院主张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安排有服从义务。该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在工作所辖范围内调整工作区域。A区、B区均属于市主城区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到王某住所的距离与此前相比距离相当,且调岗后待遇不变,故法院认为本次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行使其自主用工权,调整合法合理,故不支持王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请。
本案启示: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若调整确系基于经营需要,且未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劳动者应予服从。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发布的《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布7起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