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丁某于2009年入职某服装厂,2020年底因服装厂拆迁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服装厂因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丁某经济补偿金3万元。收款后丁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主张撤销该协议,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案服装厂与丁某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原告现主张撤销该协议书,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本案启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参照法定标准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系双方之间的自愿承诺,按约履行后该协议已生效,任何一方再次主张补偿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用人单位化解纠纷的主动性,也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发布的《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布7起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